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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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新药监妆〔2019〕11号乌鲁木齐草香佳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百花伊畔洋甘菊纯露(批号:BHZFJE001、BHZFJE002)标签成分以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成分与实际投料配方不一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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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监妆〔2019〕11号乌鲁木齐草香佳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百花伊畔洋甘菊纯露(批号:BHZFJE001、BHZFJE002)标签成分以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成分与实际投料配方不一致案

发布时间:2020-05-14 18:05   浏览次数:   【字体: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药监201911

当事人:乌鲁木齐草香佳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6X

住所(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南一巷华美文轩家园10-5-202

负责人:高*

联系电话:130*****311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8月7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柴*、朱**在检查伊犁紫苏丽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时,发现乌鲁木齐草香佳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伊犁紫苏丽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百花伊畔洋甘菊纯露(批号:BHZFJE001、BHZFJE002)标签成分以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成分与实际投料配方不一致。

2019年9月2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柴*、朱**对乌鲁木齐草香佳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库房进行调查取证,确定乌鲁木齐草香佳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伊犁紫苏丽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百花伊畔洋甘菊纯露(批号:BHZFJE001、BHZFJE002)标签成分以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配方成分与实际投料配方不一致。该公司库房(五家渠市军垦南路与幸福路路交叉口处)内存放3045瓶百花伊畔洋甘菊纯露(批号:BHZFJE001、BHZFJE002)。  

2019年9月2日,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柴霞、朱家骅对库房内3045瓶百花伊畔洋甘菊纯露(批号:BHZFJE001、BHZFJE002)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2019年9月12日,执法人员柴*、朱**对百花伊畔洋甘菊纯露(批号:BHZFJE001、BHZFJE002)进行监督抽检,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编号:2019HZ0001-YJ和2019HZ0002-YJ,报告日期:2019年11月11日),百花伊畔洋甘菊纯露(批号:BHZFJE001、BHZFJE002)中微生物指标、有毒物质限量、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但在实际投料过程中新增防腐剂自治区食药检所无检验认定资质,无法检验。

2019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柴*、朱**要求乌鲁木齐草香佳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百花伊畔洋甘菊纯露(批号:BHZFJE001、BHZFJE002)中的所添加防腐剂送其他检验机构进行确认,2019年11月29日,经中检科健(天津)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百花伊畔洋甘菊纯露(批号:BHZFJE001、BHZFJE002)中添加了 “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和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在百花伊畔洋甘菊纯露(批号:BHZFJE001、BHZFJE002)标签标识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配方成分中均无该成分显示。

2020年1月20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三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涉案化妆品解除查封,你公司书面申请将剩余库存交由我局处理。

经查,百花伊畔洋甘菊纯露(批号:BHZFJE001、BHZFJE002)共计生产了3119瓶,销售74瓶,库存3045瓶。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乌鲁木齐草香佳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伊犁紫苏丽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百花伊畔洋甘菊纯露(批号:BHZFJE001、BHZFJE002)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电子凭证(备案号:新G妆网备字2016000205)” 备案成份和标签标识配方成分均未显示添加防腐剂(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和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与实际投料不一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乌鲁木齐草香佳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乌鲁木齐草香佳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身份证复印件1份,乌鲁木齐草香佳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乌鲁木齐草香佳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库房9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4、乌鲁木齐草香佳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8月30日询问笔录1份;

5、乌鲁木齐草香佳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8月30日询问笔录1份;

6、百花伊畔洋甘菊纯露(批号:BHZFJE001)外包装1份;

7、乌鲁木齐草香佳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伊犁紫苏丽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百花伊畔洋甘菊纯露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

8、百花伊畔洋甘菊纯露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电子凭证(备案号:新G妆网备字2016000205)1份;

9、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

10、百花伊畔洋甘菊纯露(批号:BHZFJE001、BHZFJE002)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

11、中检科健(天津)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2份(编号:CAST-01-201902151和CAST-01-201902150)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2份(编号:2019HZ0001-YJ和2019HZ0002-YJ)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该案属于委托生产的百花伊畔洋甘菊纯露(批号:BHZFJE001、BHZFJE002)标签成分以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成分与实际投料配方不一致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进,化妆品标签成分以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成分与实际投料配方应保持一致。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章)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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