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97187X/2020-01256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主题分类:
  • 性:
  • 题:新药监妆〔2019〕13号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海娜天然芳香黑种草籽强根黑亮柔顺洗发露菌落总数(批号:190620)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案
  • 内容概述:

新药监妆〔2019〕13号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海娜天然芳香黑种草籽强根黑亮柔顺洗发露菌落总数(批号:190620)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案

发布时间:2020-05-14 18:05   浏览次数:   【字体: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3

当事人: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982F(新妆20160016)

住所(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头屯河区明慧巷135号

法定代表人:张**

其身份证:650************21X

联系电话:139*****599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在2019年自治区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你公司生产销售的海娜®天然芳香黑种草籽强根黑亮柔顺洗发露菌落总数(批号:190620)检验结果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报告编号:2019HZ0117-JD),2019年12月17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人张**就海娜®天然芳香黑种草籽强根黑亮柔顺洗发露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规定的问题进行调查询问,索取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票据等相关文件。经调查,你公司生产海娜®天然芳香黑种草籽强根黑亮柔顺洗发露(批号:190620)共计189瓶,其中,召回113瓶,已销售76盒,销售单价7元/瓶,销售金额共计532元。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自治区化妆品监督抽检(报告编号:2019HZ0117-JD),发现你公司生产销售的海娜®天然芳香黑种草籽强根黑亮柔顺洗发露(批号:190620)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

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二)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2019年12月17日询问笔录1份;

(三)海娜®天然芳香黑种草籽强根黑亮柔顺洗发露(批号:190620)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单1份(报告编号:2019HZ0117-JD);

(五)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海娜®天然芳香黑种草籽强根黑亮柔顺洗发露(批号:190620)整改召回报告各1份;

(六)海娜®天然芳香黑种草籽强根黑亮柔顺洗发露(批号:190620)销售票据复印件1份。

四、案件性质、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该案属于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海娜®天然芳香黑种草籽强根黑亮柔顺洗发露菌落总数(批号:190620)检验结果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

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海娜®天然芳香黑种草籽强根黑亮柔顺洗发露(批号:190620)113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532元。

五、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章)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Copyright©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0991)4336190
单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518号    邮编:830054
备案号:新ICP备19001199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402001572号    网站标识码:65000000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