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药监妆〔2019〕13号
当事人: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982F(新妆20160016)
住所(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头屯河区明慧巷135号
法定代表人:张**
其身份证:650************21X
联系电话:139*****599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在2019年自治区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你公司生产销售的海娜®天然芳香黑种草籽强根黑亮柔顺洗发露菌落总数(批号:190620)检验结果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报告编号:2019HZ0117-JD), 2019年12月17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人张**就海娜®天然芳香黑种草籽强根黑亮柔顺洗发露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规定的问题进行调查询问,索取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票据等相关文件。经调查,你公司生产海娜®天然芳香黑种草籽强根黑亮柔顺洗发露(批号:190620)共计189瓶,其中,召回113瓶,已销售76盒,销售单价7元/瓶,销售金额共计532元。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自治区化妆品监督抽检(报告编号:2019HZ0117-JD),发现你公司生产销售的海娜®天然芳香黑种草籽强根黑亮柔顺洗发露(批号:190620)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
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二)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2019年12月17日询问笔录1份;
(三)海娜®天然芳香黑种草籽强根黑亮柔顺洗发露(批号:190620)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单1份(报告编号:2019HZ0117-JD);
(五)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海娜®天然芳香黑种草籽强根黑亮柔顺洗发露(批号:190620)整改召回报告各1份;
(六)海娜®天然芳香黑种草籽强根黑亮柔顺洗发露(批号:190620)销售票据复印件1份。
四、案件性质、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该案属于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海娜®天然芳香黑种草籽强根黑亮柔顺洗发露菌落总数(批号:190620)检验结果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
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海娜®天然芳香黑种草籽强根黑亮柔顺洗发露(批号:190620)113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532元。
五、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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