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药监药罚[2019]36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未经许可配制、销售复方那尼花蜜膏等制剂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 |
无 |
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未经许可配制、销售复方那尼花蜜膏等制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中“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1.责令停产;2.没收违法配制的复方那尼花蜜膏等制剂及违法所得202437.43元;3.处货值金额两倍罚款458051.14元。罚没款合计660488.57元。 |
主动履行(分期缴纳罚款) |
2019年1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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