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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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新药监妆〔2019〕10号霍城县骏驰香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香妃胖了玫瑰纯露等化妆品不符合法定要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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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监妆〔2019〕10号霍城县骏驰香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香妃胖了玫瑰纯露等化妆品不符合法定要求案

发布时间:2020-03-16 17:03   浏览次数:   【字体: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药监201910

当事人:霍城县骏驰香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536M(许可证编号:新妆20160001)

住所(住址):新疆伊犁州霍城县芦草沟镇工业园A区汉家公主薰衣草园

法定代表人: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4************970

联系电话:152*****125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8月10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你公司称自2018年向我局递交停产申请后,未生产销售过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你公司库房、生产车间、检验室、留样室时,生产车间处于停产状态,未见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产品留样等,但我局于2019年8月7日接到群众举报,你公司自2018年1月停产以来,仍在生产加工化妆品。

经调查取证,2018年至今,你公司接受其他化妆品公司委托,生产了“香妃胖了玫瑰纯露(批号:XFMG0001)”、“洋甘菊修复精油(批号:WCHGYGJ-006)”等10种化妆品,共计1520瓶,销售142瓶,单价10元至20元不等,合计销售金额2080元。生产的化妆品均无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产品留样等。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你公司接受其他化妆品公司委托生产的“香妃胖了玫瑰纯露(批号:XFMG0001)”、“洋甘菊修复精油(批号:WCHGYGJ-006)”等10种化妆品,无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批留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霍城县骏驰香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霍城县骏驰香料有限公司8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3、霍城县骏驰香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8月20日询问笔录1份;

4、霍城县骏驰香料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杨**8月20日询问笔录1份;

5、《关于骏驰香料有限公司生产情况的说明》及明细附表1份;

6、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新药监妆【2019】10号)1份;

7、霍城县五彩河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魅力丝路商贸有限公司、霍城县六月田香料有限公司的《化妆品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

案件性质,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该案属于不按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的相关规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没收你公司召回的 “香妃胖了玫瑰纯露(批号:XFMG0001)”、“洋甘菊修复精油(批号:WCHGYGJ-006)”等10种化妆品1378瓶;

2、没收违法所得2080元;

3、处5万元罚款;

合计罚没款5208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52080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9月6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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