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药监妆〔2019〕10号
当事人:霍城县骏驰香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536M(许可证编号:新妆20160001)
住所(住址):新疆伊犁州霍城县芦草沟镇工业园A区汉家公主薰衣草园
法定代表人: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4************970
联系电话:152*****125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8月10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你公司称自2018年向我局递交停产申请后,未生产销售过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你公司库房、生产车间、检验室、留样室时,生产车间处于停产状态,未见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产品留样等,但我局于2019年8月7日接到群众举报,你公司自2018年1月停产以来,仍在生产加工化妆品。
经调查取证,2018年至今,你公司接受其他化妆品公司委托,生产了“香妃胖了玫瑰纯露(批号:XFMG0001)”、“洋甘菊修复精油(批号:WCHGYGJ-006)”等10种化妆品,共计1520瓶,销售142瓶,单价10元至20元不等,合计销售金额2080元。生产的化妆品均无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产品留样等。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你公司接受其他化妆品公司委托生产的“香妃胖了玫瑰纯露(批号:XFMG0001)”、“洋甘菊修复精油(批号:WCHGYGJ-006)”等10种化妆品,无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批留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霍城县骏驰香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霍城县骏驰香料有限公司8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3、霍城县骏驰香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8月20日询问笔录1份;
4、霍城县骏驰香料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杨**8月20日询问笔录1份;
5、《关于骏驰香料有限公司生产情况的说明》及明细附表1份;
6、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新药监妆【2019】10号)1份;
7、霍城县五彩河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魅力丝路商贸有限公司、霍城县六月田香料有限公司的《化妆品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
案件性质,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该案属于不按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的相关规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没收你公司召回的 “香妃胖了玫瑰纯露(批号:XFMG0001)”、“洋甘菊修复精油(批号:WCHGYGJ-006)”等10种化妆品1378瓶;
2、没收违法所得2080元;
3、处5万元罚款;
合计罚没款5208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52080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9月6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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