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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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新药监妆〔2019〕4号新疆于田瑰觅生物科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瑰觅玫瑰纯露使用“旧包装”和未经检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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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监妆〔2019〕4号新疆于田瑰觅生物科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瑰觅玫瑰纯露使用“旧包装”和未经检验案

发布时间:2020-03-16 17:03   浏览次数:   【字体: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4

当事人:新疆于田瑰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28X9

住所(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于田工业园

负责人:阿********扎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2************330

联系电话:155*****078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6月20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公司库房、车间、留样室、检验室,询问公司负责人,查阅公司相关票据,你公司生产销售的瑰觅玫瑰纯露(卫生许可证号:(2015)卫妆准字【24-xk】第004号,规格:110ml,批号:18090901、18090905、18090904)存在使用“旧包装”和未经检验即出厂销售的问题。

2019年6月20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并现场扣押瑰觅玫瑰纯露(规格:110ml,批号为18090901、18090905、18090904)826瓶。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你公司生产销售的瑰觅玫瑰纯露(卫生许可证号:(2015)卫妆准字【24-xk】第004号,规格:110ml,批号:18090901、18090905、18090904)使用“旧包装”,未经检验即出厂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一)2019年6月19日新疆于田瑰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笔录1份;

(二)2019年6月19日公司总经理阿******克询问笔录1份;

(三)新疆于田瑰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月报单复印件1份;

(四)扣押的财物清单1份。

案件性质、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该案属于生产销售未经检验化妆品;使用旧包装的违法行为。

(一)针对生产销售未经检验化妆品的行为,你公司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

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针对使用旧包装的违法行为,你公司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的规定。

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82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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