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药监妆〔2019〕12号
当事人:新疆大德恒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50c(新妆20170004)
住所(住址):新疆巴州轮台县白杏深加工高科技园区5号
法定代表人: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40************539
联系电话:139*****668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10月31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柴*、朱**在检查你企业库房、生产车间、检验室、留样室等时,发现你企业生产销售的维希莉甜杏仁精华素(生产日期:2019/08/22)未附有产品合格标记。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你企业生产的维希莉甜杏仁精华素(生产日期:2019/08/22)无产品合格标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疆大德恒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2、新疆大德恒生物股份有限公司10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3、新疆大德恒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10月31日询问笔录1份;
4、新疆大德恒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周*10月31日询问笔录1份;
5、维希莉甜杏仁精华素(生产日期:2019/08/22)外包装1份。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该案属于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无合格标记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企业立即改进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1月28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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