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药监妆〔2019〕2号
当事人:新疆英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93A
住所(住址):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站路13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2************076
联系电话:135*****401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根据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田**、马**在2019年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新疆英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实际信息与产品包装标识不一致的问题,2019年5月14日、15日和24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柴*、马**、胡**进行有因检查,现场对你单位库房、展厅、留样室等进行检查。
二、调查认定的事实
(一)产品信息与包装标识不一致的问题。你单位生产的“自然之约”平衡护肤水;自然之约“恒定凝颜”晚霜批生产记录配方与包装标签标识配方不ー致,批生产记录配方中缺少“丝瓜提取物”、“水解大米蛋白”、“仙人掌提取物”、“胡杨树脂提取物”、“沙棘油”五种成份。
(二)未进行备案的问题。你单位提供的《在产化妆品目录》和11个批生产记录(复印件)中,自然之约TM焕亮TM日霜、自然之约TM水灵TM保湿日霜等11个产品未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信息网上备案平台中进行备案。
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涉嫌生产销售未经检验化妆品,证明:2019年5月15日现场笔录1份;艾*****木询问笔录1份;伊******询问笔录一份;“自然之约”平衡护肤水、自然之约“恒定凝颜”晚霜产品包装标识各1个。
(二)未进行备案的问题,证明:2019年5月15日现场笔录1份;艾*****木2019年5月15日询问笔录1份;伊******询问2019年5月15日笔录1份;自然之约TM焕亮TM日霜、自然之约TM水灵TM保湿日霜等11个产品批生产记录11份。
四、案件性质
化妆品一般违法案件
五、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你公司擅自变更生产工艺,不严格遵守工艺标准。
六、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一)产品信息与包装标识不一致的问题。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你单位未按标签标注的成份投放原料进行生产,其生产工艺不遵守配方,不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现要求你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生产产品未进行信息备案的问题。《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总则中规定“对于不依照规定履行产品上市前信息报备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七)拒绝卫生监督者”,现要求你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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