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 第10号
2021-03-05 19:27 发布 点击:[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前许可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质量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严格依法申请许可事项,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强化自律意识。

二、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企业(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提出换证申请。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时限提出换证申请的或许可证超出有效期的,不再受理,许可证到有效期后,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相应许可证。

三、为保证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形势下,企业行政许可工作正常进行,对下列事项予以明确:

1.自2021年1月1日起提出换发许可证并受理的企业(单位),按照换证检查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2.自2021年5月1日起受理的其它许可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检查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3.自2021年3月5日起提出换证申请并受理的企业,不再按照我局2020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生产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延续换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Copyright©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0991)4336190
单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518号    邮编:830054
备案号:新ICP备19001199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402001572号    网站标识码:65000000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