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特邀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新药监法〔2020〕71号
2020-09-17 11:57 发布 点击:[次]

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特邀监督员制度》已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特邀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为加大药品安全(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合称药品)监督力度,深化拓展社会各界监督渠道,推动形成社会共享、有序参与的药品安全共治格局,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可以聘任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以及从事过药品监管工作的人员等作为药品安全特邀监督员。

    第三条 法规财务处负责药品安全特邀监督员的筛选、聘任工作。

    第四条 药品安全特邀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关心药品安全工作,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监督能力;

    (三)能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地反映药品安全状况,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相当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乐于奉献。

    第五条 法规财务处按照聘任条件,综合考虑行业、地域、层次等要素拟定拟聘任人选,征求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汇总形成特邀监督员名单草案,提交局务会审议讨论。会议通过后,由区局统一制作颁发《自治区药品安全特邀监督员证》。

    第六条 药品安全特邀监督员聘期为五年,到期后自动解聘,也可以续聘,但连续聘请不超过两届。在聘期内因健康、迁居外地等原因不能胜任监督员工作的,由聘任单位收回聘书。药品安全特邀监督员一般不超过30名,其中乌鲁木齐市10人、伊犁州3人、塔城2人、喀什地区2人、巴州2人、阿克苏地区2人、其他各地州市1人。

    第七条 药品安全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一)参加区局组织召集的社会监督员会议及相关活动;

    (二)积极宣传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举措、科普知识以及我开展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药品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提供药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等领域违法行为和相关违法案件的线索。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药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常识,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二)带头遵守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合理、公正的行使监督权;

    (三)在实施监督时应出示《自治区药品安全特邀监督员证》;

    (四)不以特邀监督员名义从事与履行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由法规财务处负责:

    (一)组织特邀监督员参加药品安全执法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及时听取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执法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征求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特邀监督员反映、转递的问题和案件,按处室职责分工,做好登记、转办、督办和反馈等工作;对其中重大线索信息,及时梳理上报。

    第十条 对特邀监督员反映的问题线索,承办处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置、提出办理意见,并协助法规财务处书面反馈监督员;确实不能按时办结的,应与监督员进行沟通,取得理解;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或不能解决的,要向监督员说明原因,赢得理解和支持。

    第十一条 药品安全特邀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局收回《自治区药品安全特邀监督员证》:

    (一)超越范围、权限监督的;

    (二)非法干扰、妨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法活动的;

    (三)涂改、转借药品安全特邀监督员证的;

    (四)利用药品安全特邀监督员证推销经营、为他人背书、谋取私利的。

    第十二条 药品安全特邀监督员信息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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