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现场检查和审核,新疆金胡杨药业有限公司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13年10月 20日至2013 年10月31日。
监督电话:0991-2613732、0991-2660453
传真:0991-2613732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民路13号
邮编:830002
企业名称 | 认证范围 | 现场检查时间 | 检查员 |
新疆金胡杨药业有限公司 | 胶剂 | 2013年6月13日—6月16日 | 张丽、李颖、吐逊江 |
特此公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201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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