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对新疆乐康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340号)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2021年2月26日-2021年3月7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0991-4336127(传真)
地 址:乌鲁木齐新市区西八家户路518号
邮政编码:8300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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