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药监局发布春节期间化妆品消费警示
2021-02-08 18:09 发布 点击:[次]

春节将近,为规避消费误区,远离安全风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广大消费者发出如下消费警示,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消费者在美容机构或场所使用面部或身体类等化妆品时,应注意产品不应标注适应症,不应宣称疗效和使用医疗术语,不应使用误导消费者的绝对化用语等。如“疏通经络、修复卵巢、调节内分泌、排毒、脱敏、吸附铅汞”等。

2、消费者使用染发、烫发产品时,要注意产品包装标签上应标注有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国产产品格式为“国妆特字G××××××××”,进口产品格式为“国妆特进字J××××××××”)。并应在首次使用某烫染类产品时要求做皮肤测试,如遇红斑、丘疹、皮疹等问题应拒绝或暂缓使用。

3、消费者通过商场专柜、专卖店或互联网等渠道选购进口化妆品时应注意产品包装应有中文标签,并标注有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4、查询正规化妆品,可下载“化妆品监管”app查询。如需查询产品批准文号,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https://www.nmpa.gov.cn/),在网站首页右上角点击“化妆品-化妆品查询”,即可按照产品类别分别点击“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查询产品情况。

5、消费者如使用化妆品后出现不适,首先应该停止使用可疑的化妆品,同时携带相关化妆品和化妆品包装材料等去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在化妆品购买环节出现质量问题或使用时出现不良反应可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Copyright©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0991)4336190
单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518号    邮编:830054
备案号:新ICP备19001199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402001572号    网站标识码:65000000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