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可以分为哪6类?
2021-06-15 19:51 发布 点击:[次]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重点难点解析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将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大致划分为六类,分别是:

1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的违法行为

主要规定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这类行为主要包括九个方面: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公开发表反对国家根本制度的言论。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2关于违反组织要求的违法行为

主要规定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这类行为主要包括八个方面: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和人事工作弄虚作假。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破坏选举。

3关于违反廉洁要求的违法行为

主要规定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这类行为主要包括十个方面:贪污贿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违规送礼、收礼。违规吃喝。违规设定、发放薪酬、津补贴等。在公务活动和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违规公款消费。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4关于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

主要规定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这类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违法行使职权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利益。

5关于违反工作要求的违法行为

主要规定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这类行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滥用职权。这里的滥用职权,是指公职人员违反职责要求,任意行使职权或者超越权限行使职权。具体包括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擅自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或处理的事项;二是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方式、要求,任意决定或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玩忽职守。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工作中弄虚作假。这里的弄虚作假是指采取虚构、谎报、隐瞒、伪造事实等方式,遮蔽、掩盖事实真相,或者编造虚假情况。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6关于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的违法行为

主要规定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这类行为主要包括六个方面: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参与赌博。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此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还设定了兜底条款,即第四十一条,这是为了适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上述六类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需要涵盖《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大类公职人员,规定相对比较概括和原则的情况而预留的与国家法律法规的接口条款。实践中,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为具体、更加明确适用的处分种类的,则应当直接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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