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规程》已经2023年10月30日第2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信息公示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工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4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新政办发〔2019〕93号)、《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药监办〔2019〕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区局行政处罚公示工作(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和区局政务网站)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区局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公示、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和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录入信息。
第四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应当遵循全面、公平、合法、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的有关规定,隐去以下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财产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信息;
(四)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
(五)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隐去的信息。
按照第一款隐去信息,对行政处罚决定正确理解有影响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七条 区局政务网站药品行政处罚公示内容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以下简称“信用公示系统”)公示内容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四条规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格式详见附件1)。
第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细则第六条要求进行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对于应当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承办机构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本处罚决定书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文书模板详见附件2)。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予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示的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示的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主动公示,并应当将公示理由告知权利人。
第三章 公示程序
第十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区局政务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区局政务网站公示流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及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模板详见附件3),提出是否公示的建议及理由、依据,提请分管局领导审批。案件承办机构应当进行内部审查。建议公示的,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信息公示摘要。建议不予公示的,附相关印证材料,由分管局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论证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批。评估论证意见可以作为同类型案件执行依据,避免重复论证。
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不予公示的,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审批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及相关材料向法规财务处报备。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机构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报综合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对信息是否公示、公示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意见作出决定,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
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示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章 撤回、更正及到期停止公示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复议决定书等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说明理由。
案件承办机构撤回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提请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机构发现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处罚信息明显不准确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更正。
案件承办机构更正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并附印证材料提请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对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对自然人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40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信息在信用公示系统公示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
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
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信息在区局政务公开门户网站公示满一年的,可以停止公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三年的,可以停止公示。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信息到期停止公示的,由案件承办机构在公示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提请分管局领导审批,并在停止公示日撤回公示信息。
第五章 提前停止公示
第十八条 除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以外,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公示系统公示期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一)已经自觉履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前停止公示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证明前款(一)(二)项情形的相关材料。
当事人可以通过信用公示系统、书面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提请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提前停止公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可以依法对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除外。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等明确规定不可以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不予提前停止公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案件承办机构撤销提前停止公示的决定,恢复公示状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中的“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对本规程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
有关事项审批表
附件1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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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处罚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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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药监 处罚〔 〕 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经查,(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
依据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2.
3.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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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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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批的理由、依据 及处理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经办机构 负责人 意见 |
经办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 意见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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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存档(2)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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